CEV中签代理服务中心服务条款与隐私声明
提交申请即表示您已阅读并同意我们的《隐私政策》、《服务协议》及《条款与条件》。
请点击以下链接查看详细内容:
以下中文版本仅供参考。如有歧义,请以英文原版文件为准。
第一条 定义
1.1 “使馆”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1.2 “总领馆”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总领事馆。
1.3 “其他领事机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馆、领事办公室等机构。
1.4 “使领馆”指上述所有机构的统称。
1.5 “CEV中签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CEV”或“本中心”)指依据使领馆规定的程序,为客户提供签证相关代理服务的非官方机构。
1.6 “客户”指通过CEV递交签证申请的个人或机构(包括旅行社、代理机构等)。
1.7 “客户资料”指客户提供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的申请材料与信息。
1.8 “个人信息”包括客户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所有个人隐私信息,如姓名、护照信息、联系方式、照片、录音录像等。
1.9 “网站”指CEV为客户提供在线服务的官方网站:chinaentryvisa.com。
1.10 “基本服务”指CEV提供的与签证申请直接相关的代理服务。
1.11 “延伸服务”指除基本服务外,为方便客户而提供的其他服务。
1.12 “签证费”指根据使领馆标准代收的官方签证费用。
1.13 “服务费”指CEV为提供代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包含签证费。
1.14 “取证单”是客户提交签证申请并缴费后由CEV出具的凭证,用于领取护照及签证。
第二条 基本服务范围
2.1 接待客户并根据使领馆要求整理签证材料。
2.2 提供事务性中介服务,如资料传递、表格录入、文件送取。
2.3 按照使领馆要求代收、代缴签证费,并代为领取签证。
2.4 通过网站、电话、邮件等渠道发布使领馆最新签证信息。
2.5 特别声明:
CEV并非政府或官方签证机构。签证的审批、发放或拒签等均由使领馆独立决定。CEV不对签证结果作出任何承诺、保证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服务须知
3.1 客户应知悉,CEV不参与签证审批。无论签证是否获批,客户均须支付服务费,该费用不予退还。
3.2 CEV提供的咨询基于有限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保证或法律义务。
3.3 客户须保证提交的资料真实、完整。使领馆有权要求补充材料或面谈。
3.4 客户应核对取证单内容,如有错误须及时告知CEV修改。
3.5 签证签发后,客户应核实签证信息。如因客户自身原因导致错误,重新办理所产生的费用由客户承担。
3.6 为保证服务质量,CEV设有监控与录音系统,客户在此确认并同意相关记录保存。
3.7 申请完成后,请客户及时领取护照及签证。逾期未领取的,CEV不再承担保管责任。
第四条 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保护
4.1 客户同意CEV采集、传输、存储及使用其个人信息,用于签证申请及相关服务。
4.2 CEV通过系统录入、监控、邮件、传真等途径收集信息。
4.3 个人信息可能会传输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其他相关国家。
4.4 在必要时(如政府部门要求或内部稽核),CEV有权依法调取相关记录。
4.5 CEV采取合理的物理与电子措施保护客户信息,但不对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盗窃等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五条 责任声明
5.1 如CEV保管期间护照遗失或损毁,CEV仅补偿申请人重新办理护照的合理费用(凭证实报)。
5.2 因签证审批或客户行程安排不当导致的延误、拒签、损失,CEV不承担责任。
5.3 客户委托邮寄材料或护照的,邮寄风险由客户自担。
5.4 除本协议明文规定外,CEV不承担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其他责任。
5.5 在任何情况下,CEV不对间接损失、机会损失或商业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6 本条款受CEV所在地法律管辖,纠纷应提交当地法院处理。
第六条 其他规定
6.1 CEV保留随时修改或更新本条款的权利,恕不另行通知。
6.2 客户提交申请即视为已阅读、理解并同意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重要提示
CEV中签代理服务中心(China Entry Visa Center)为独立的第三方签证代理服务机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的官方签证部门。
我们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透明的签证申请协助服务,但不代表任何政府机构,不参与签证审批,也无法保证签证结果。
+1-320-844-4444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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